教學周
南昌大學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關于“深化改革,加強管理,保證質量,積極穩妥發展”的留學生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學生身心健康,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留學生是指持外國護照在我國高等學校注冊接受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的外國公民。
第三條 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二)遵守南昌大學校紀校規;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養成良好的品德和行為習慣,尊敬師長,講文明,有禮貌;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章 學籍管理
第四條 入學與注冊
(一)新生須按時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提前15日說明原因并在入學后辦理補假手續。未辦手續者,視為曠課。開學后兩周內未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二)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的報到日期辦理注冊手續并足額繳納學雜費。不能如期注冊者,應提前15日告知國際交流學院并補辦相關手續。學生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逾期兩周以上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雜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按有關規定處理,由學校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門取消其學生簽證或居留許可。
(三)凡休學、保留學籍或因其它原因離校的學生,未經批準復學,不予注冊。
(四)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而擅自離校的學生,以曠課處理。逾期兩周或無故離校15日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五)已注冊的各類中文授課留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參加漢語水平測試(含筆試、口試),根據考試成績編入相應班級。
(六)公費生、交流生入院(系)后原則上不得變更專業。確需調整的,須于開課前兩周向國際交流學院提出申請,經轉入院(系)同意,在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轉換專業學習。
(七)入院(系)所需履行的其它事項與所在院(系)的中國學生相同。
第五條 學制與學習年限
普通本科專業標準學制為四年,建筑學、臨床醫學本科專業標準學制為五年,英文授課臨床醫學專業學制為六年。學生可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延長或縮短在校學習時間。四年制在校學習時間為3~6年(含休學);五年制在校學習時間為4~7年(含休學);六年制在校學習時間為5~7年(含休學)。
碩士研究生按不同專業要求,實行以2年、2.5年或3年制為基本學制的彈性學制,博士研究生實行以3年制為基本學制的彈性學制。碩士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為2~4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為3~5年,學生畢業證上所記載的學制為該生所學專業的基本學制。
第六條 學習紀律
(一)按時上課,不無故缺席,自覺遵守課堂紀律。
(二)因病、因事不能上課,須提前向輔導員提交請假報告和相關證明(病假須有醫院證明)。未提前請假缺課者,以曠課處理。
(三)不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且未按規定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的,以曠課處理。
第七條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一)學生應當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完成專業培養方案(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并通過考核。
(二)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與考查課程根據專業培養方案(教學計劃)確定。
考核成績評分以學期末考核成績為主,適當結合平時成績。成績記載采取百分制、五級制兩種形式。具體計分辦法按相應類別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辦理??己顺煽冇嬋氤煽儍?,并歸入學生檔案。
(三)學生應按時上課,完成教師布置的作業、實驗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課的,按《南昌大學外國留學生違紀處罰規定(暫行)》處理。缺交作業或缺課累計超過相應類別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標準的,取消該課程考核資格,成績以零分計,該課程必須補考或重修。
(四)無故拖欠學費者,不能參加學期課程考核。
(五)學生因病或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必須事先持學校醫院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所在院(系)申請緩考,緩考申請由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后報教務處備案。除急病等突發事件外,不得在臨考前或考后申請緩考。曠考的學生,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六)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課的學生,經學校醫院證明,可轉修保健體育課。保健體育課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體育課的成績和學分。
(七)課程考核成績以學期末考試成績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期末考試成績一般占50%~80%;平時成績一般占50%~20%。平時成績包括:實驗、實習、課外作業、習題課、課堂討論及平時測驗成績等。
(八)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該課程考核成績視為無效,學校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受到留校察看以下紀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良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重修機會。
(九)所修課程考核不及格應補考,補考后仍不及格,應重修。
(十)申請課程免修、免聽或免試的,按《南昌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中的相應規定辦理。
第八條 漢語水平考試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規定,凡在中國高等院校接受中文授課學歷教育的外國留學生,必須達到漢語水平考試(HSK)四級180分。
(二)學校每學期定期組織漢語水平考試(HSK)網考考試,在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均可報名參加。
(三)《漢語水平證書》的效力:
1.作為達到進入中國高等院校入系學習專業或報考研究生所要求的實際漢語水平的證明;
2.作為漢語水平達到一定等級或免修相應級別漢語課程學習的證明;
3.作為聘用機構錄用人員漢語水平的依據。
第九條 獎勵與處分
(一)對遵守校紀校規、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學校給予獎勵,頒發榮譽證書,并將獲獎情況向學生所在國駐華使領館通報。
(二)對違紀違規的學生,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并視情況向學生所在國駐華使領館通報。
處分分為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觸犯中國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2.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的;
3.有盜竊行為且屢教不改的;
4.吸毒、販毒、酗酒、賭博、打架斗毆等情節嚴重的;
5.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的;
6.違反學校紀律,情節嚴重的;
7.受嚴重警告紀律處分且屢教不改的。
(四)對學生做出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審批,報主管部門備案并通報學生所在國駐華使領館。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后問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五)紀律處分詳細細則見《南昌大學外國留學生違紀處罰規定(試行)》和《南昌大學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十條 休學與復學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休學:
1.經學校醫院診斷應當休學,或因病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學期請事假、病假缺課累計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
3.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須休學者。
休學學生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休學期內保留學籍。
(二)學生申請休學,應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經學院院長批準,報教務處備案,收到休學證明后方可休學。凡學校批準休學的學生應及時到學院培養辦公室辦理休學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返校。
(三)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時限(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學年),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
(四)學生休學回國,往返路費自理;因病休學的學生,醫療費自理。
(五)因病休學者,申請復學應提前三個月將健康恢復證明寄送至國際交流學院,經審查合格、同意,方能辦理復學手續。學生休學期滿,應于開學前兩周持有關證件來校辦理復學手續。
第十一條 退學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經復學審查不合格;
2.未經請假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3.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疾病、癲癇、麻風病、性病或其他嚴重傳染性疾?。?/p>
4.無正當理由,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
5.本人申請退學。
(二)學校對退學申請進行審批,向完成退學離校手續的學生發放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至少學滿一年)發放肄業證。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則不發放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
第十二條 畢業、結業與肄業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結業,頒發結業證書;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頒發肄業證書。進修生在學期結束后可取得相關進修證明。
第十三條 學位
(一)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取得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學生,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三)學位學科門類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十二類。
(四)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不授予學位。
第三章 宿舍管理與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住宿管理
(一)留學生必須按時繳納住宿費并按國際交流學院分配的房間、床位住宿;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調換。
(二)所有學生原則上都必須在學校宿舍住宿,不得在校外住宿;特殊情況(生活不能自理、自覺性太差家長要求監督、有家屬或配偶陪讀、家長意愿等情況)需向學院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三)寒暑假期間,如學校需對學生宿舍進行整體維修,學生應予配合;若有需求,需提前提出申請,由學院統一安排住宿。
第十五條 宿舍設施管理
學生宿舍配備的家具等公共設施是學生生活、學習、休息的必需品,每位住宿人員都應妥善保管,精心愛護和小心使用,防止家具等公共設施的丟失和損壞。
(一)學生入住時應核對家具等公共設施是否完好,如有問題可于一周內向宿舍管理人員報告,由學校給予修復或調換。
(二)學生必須按規定使用家具等公共設施,不準多占或改作他用;宿舍內家具等公共設施不準隨意搬遷和調換,不得將宿舍內家具等公共設施轉借他人使用。
(三)宿舍家具等公共設施如因自然損壞應及時報修;屬于保管使用不當損壞的,當事人按原價賠償;查不清當事人的由本室住宿同學共同負責賠償。對故意損壞家具等公共設施的,除責成其賠償外,將視情節輕重上報學校給予紀律處分。
(四)學生畢業時,宿舍家具等公共設施須經宿舍管理部門驗收確認完好后,方可辦理離校手續。如有損壞或遺失,必須按價賠償。
(五)學生因轉學、退學、宿舍調換等原因需退宿的,應告知宿舍管理人員及時給予驗收,辦理退宿手續。
(六)嚴禁故意破壞公物致使學校教學、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影響的行為;嚴禁撕毀、損壞學校有效期內的各種布告和標志。
第十六條 會客制度
(一)凡來宿舍會客的人員,必須在值班室出示有效證件。如需進入宿舍會客,應在得到值班室許可后將本人證件存放在值班室,或填寫會客單后方可入室;離開時證件歸還本人,或交由被訪人員簽字的會客單。
(二)來訪者須在22:00之前離開被訪人房間。
(三)學生在23:00之后不得擅自離開學生宿舍,更不準外宿;如有特殊事情,必須向輔導員報告,在獲得批準后方可離開學生宿舍。
第十七條 宿舍行為規范
(一)尊重宿舍管理人員,并注意言行、不得衣冠不整、粗魯無禮。
(二)任何對他人構成威脅、敵意的行為,都將視為嚴重的冒犯行為。尊重他人的合理隱私要求。妥善保管學校公物。
(三)保持宿舍區安靜,不得高聲喧嘩,不得高聲播放音響,以免影響他人的正常學習與休息。
(四)未經批準,配偶、未婚同居伴侶或家屬不得留宿宿舍樓。
(五)宿舍內不得飼養貓狗等寵物。
(六)不得在樓棟內吸煙,影響他人生活。
(七)留學生有義務保持宿舍內外清潔,維護樓道暢通;不得在公共區域懸掛、擺放物品或往窗外投棄物品。
第十八條 校外住宿
(一)學生原則上都應住宿在校內公寓(宿舍),不準擅自在校外住宿。如因特殊情況需在校外住宿的,需要學生家長同意,經輔導員和學院批準后,填寫校外住宿協議。
(二)學生在校外住宿地址發生變動的,必須及時到國際交流學院重新辦理校外住宿登記手續,時間不能超過10天;同時學生本人必須在48小時內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三)學生在校外住宿應該嚴格遵守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與鄰居和睦相處。
第十九條 安全管理
(一)宿舍安全管理
1.嚴禁違章用電。禁止私拆私接電源或拆修配電設施。沒有廚房的宿舍(醫學部留學生宿舍)嚴禁使用總負荷超過800W的大功率電器;嚴禁私拉電線。
2.遵守消防安全規定。禁止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宿舍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房間應給予配合;嚴禁私換、私裝鎖具。
4.不得私自移動或破壞宿舍樓內的安全監控設備。
5.必須服從宿舍安全管理,不得無故晚歸。
6.所住房間不得私自轉讓、轉租或留宿他人。
7.不得利用宿舍從事違反中國法律和學校校規的活動。
(二)校內安全管理
1.嚴禁在校園內燃放煙花爆竹,嚴禁無故私自拆取配電箱、消防器材等;嚴禁破壞消防設施和消防標志。
2.嚴禁在校內駕駛或乘坐燃油摩托車。
3.嚴禁超速或超載駕駛電動助力車。
第四章 課外活動管理
第二十條 學生如需舉行慶祝本國重要傳統節日的活動,或自行組織文體活動,必須提前10天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或學院提出申請,詳細說明活動宗旨、內容、時間、地點、規模及參加人員等,經同意后方可舉行?;顒悠陂g不得有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一條 學生第二課堂文體活動如果需要場所,需提前10天以書面形式報國際交流學院,學院可協調提供文體場所。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開展文體活動時,需愛護活動場所的公共設施,維護場地的衛生?;顒油戤吅笮杓皶r清掃場地。公共設施如被損壞,須按價賠償。
第二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的管理規定》,學校不提供舉行宗教儀式的場所,嚴禁在校內進行各種傳教、宗教聚會等宗教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不得進入不健康的娛樂場所,不得參與不健康或非法的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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