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學是一所文理工醫布局合理、學科專業體系發展協調的綜合性大學。其前身江西醫學院、江西大學和江西工業大學分別溯源于1921年創建的江西公立醫學專門學校、1940年創建的國立中正大學和1958年創建的江西工學院。
1993年江西省委、省政府決定將江西大學與江西工業大學合并組建南昌大學;1997年南昌大學被教育部列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2004年成為教育部與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設大學;2005年南昌大學與原江西醫學院合并組建新的南昌大學;2017年入選國家“雙一流”計劃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被列為江西省高水平大學整體建設高校;2018年入選“部省合建”高校。
學校秉承“格物致新、厚德澤人”的校訓和“學術立校、人才強校、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踐行“以人為本、德學為先、學術為上”的育人理念,堅持“強學科、精管理、惠民生、興實干”的發展思路和“愛國、自強、創新、唯實”的大學精神,奮力建設具有江西底色、中國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條 | 為實現學校的發展目標,規范辦學行為,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 學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舉辦、教育部與江西省人民政府合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江西省教育廳。
第三條 | 學校中文名稱為南昌大學,簡稱為“南大”;英文名稱為Nanchang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NCU。學校官方網站域名為:www.a00g.com。學校注冊地址為: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學府大道999號。學校設有前湖、青山湖、東湖、鄱陽湖4個校區,在辦學過程中并入學校的機構均為學校的組成部分,具體以實際變動情況為準。
第四條 |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昌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依法、依規、依章程治校。
第六條 | 學校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發揮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功能。
第七條 | 學校堅持科技創新的“四個面向”,以服務國家戰略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集聚力量進行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增強自主創新,培育新質生產力,力爭成為拔尖創新人才培養、高水平科技創新、高質量社會服務的重要基地,成為國家和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力量。
第八條 | 舉辦者依法管理學校,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監督學校辦學行為,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考核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第九條 | 舉辦者依法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提供辦學資金,保障辦學經費;支持學校維護合法權益,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
第十條 |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 學校基本教育形式為本科和研究生階段的全日制學歷教育。根據社會需求,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等其他類型和層次的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和評價標準,考核學生成績。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全面推行學分制,逐步實行彈性學制。推進拔尖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建本科教育綜合改革試驗班(學院)。
第十四條 學校致力于教育質量的提高,堅持將思想政治工作貫穿于教育教學全過程,把思政課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全面貫徹“學生中心、產出導向、持續改進”的教育教學理念,通過課堂教學、實驗實訓、專業實習、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科學研究和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和途徑,完成對學生的培養與教育;建立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 學校設置理學、工學、農學、醫學、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及交叉學科。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及辦學條件,自主設置或調整學科專業結構。
第十七條 學校學科門類及專業結構的設置與調整須經過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組織機構的論證,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八條 學校配備與學科門類和專業種類相適應的校舍、師資力量和教學設備(設施),重視科研平臺和實習實踐基地建設,保障日常教學、科研、師生員工工作生活、體育鍛煉及學校長遠發展的需要。
第十九條 |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條 |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研究生會、黨團組織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條 |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崇尚學術、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環境、熱心公益、熱愛生活的良好品行,倡導學生自主學習、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覺成長。
第二十四條 | 學校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法、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
第二十五條 | 學校強化學生職業教育引導與就業指導服務,促進畢業生更充分更高質量就業。學校支持學生參加教學實踐、軍事訓練和社會實踐活動。學校支持學生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類課外活動。學生參加各類實踐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等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二十六條 | 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學校依法為其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依法為其授予學位。
第二十七條 | 學校招收外國留學生,依據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制度進行教育和管理;外國留學生應尊重中國的社會公德和風俗習慣,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關義務。在學校接受培訓、繼續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 | 學校教職工由專任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按規定對教職工實行相應的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九條 |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以強化高校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師風建設為首要任務,以提高教師專業素質能力為關鍵,遵循教育規律和教師成長發展規律,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完善以品德、能力、業績、貢獻為主要標準的評價制度,加快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
第三十條 | 學校堅持黨管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學校干部實行統一管理。學校引入人才競爭機制,依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科學定編定崗,提高辦學效率,優化干部、人事和勞動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 學校依據干部、人事和勞動管理制度,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方面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理、處分的依據。
學校建立教師榮譽體系,對業績突出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職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三十二條 |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工資、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 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崗位工作職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利益;
(四)提高履行本職工作業務水平,恪盡職守,勤奮工作;
(五)不得從事學術不端活動并自覺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六)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 教職工通過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三十五條 | 學校健全高校教師發展制度,完善教師發展培訓制度、保障制度、激勵制度和督導制度,營造有利于教師可持續發展的良性環境。
第三十六條 |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逐步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范教師的學術行為,倡導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依法保障離退休人員的相關權益。
第三十七條 | 學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聘請外籍教師。外籍教師應對華友好,尊重中國的社會公德和風俗習慣,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關義務。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的講座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工作者,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第一節 治理體系
第三十八條 | 學校構建校、院(系)管理架構,建立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實施目標管理和績效管理,充分發揮學院(系)和二級單位的辦學主體作用。
第三十九條 | 學校依法依規設置黨政職能機構、院(系)和直屬機構,根據現代大學制度建設要求,不斷優化內部治理體系與治理結構。根據醫學學科建設需要,設立醫學部(南昌大學江西醫學院),統籌協調醫學教育與學科管理,也可根據學校發展需要,在其他學科設置相應學部,履行學術咨詢評價或行政管理職能。
第四十條 | 學校建立公共服務與后勤保障體系,為辦學活動提供保障和服務,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四十一條 | 學校鼓勵與支持各民主黨派、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群眾組織依法參與學校管理、民主監督。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 |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民主管理、科學管理的需要,設立下列組織機構:
(一)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
(二)設立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組織機構,保障師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維護師生合法權益;
(三)設立校友會、理事會等組織機構,保障社會利益相關者參與學校治理。
第四十三條 |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學校對投資(包括無形資產)入股的單位,依照法律和相關協議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四條 | 學校建立科學、民主、規范的決策制度和決策程序。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應當廣泛征求師生員工意見,組織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科學性和合法性審查,最終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或校長辦公會議等審議決定。
第四十五條 |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并及時公布學校重大事項和辦學狀態,接受教職工、學生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節 治理結構
第四十六條 | 學校黨委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四十七條 | 學校黨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三)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五)領導教師工作,設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八條 |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主要對學校黨的建設重要事項,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重要事項,人才工作重要事項,教職工薪酬體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條 | 中國共產黨南昌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中國共產黨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五十一條 |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 校長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指導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條 |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負責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四條 | 學術委員會按校、院(系)兩級設置,分別為學校學術委員會、院(系)學術(教授)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審議、評定、咨詢和仲裁等職權。學術委員會致力于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切實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學術委員會按照學校學術委員會相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五十五條 |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的學位管理機構,對學位授予、學位授權學科調整和導師隊伍建設等相關工作負有評定、審議、評估和指導等職責。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學位政策與法規,堅持依法、民主、公開、公正、科學地開展工作,履行相關職責,統籌協調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推動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改革與發展,促進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水平不斷提高。
第五十六條 | 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定行使職權。
第五十七條 | 中國教育工會南昌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學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定履行職責。
第五十八條 |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南昌大學委員會是學校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五十九條 |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的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學生的意志,維護全校學生的利益。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校級學生代表大會和院(系)級學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條 | 南昌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六十一條 | 學校學術委員會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各學院(系)設立分委員會。各學院(系)學術(教授)委員會和學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別在學校學術委員會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指導下,依據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六十二條 | 學院是以單一學科或若干相近學科為單位組成的學校基層教學與科研組織,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三條 |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發展總體要求與自身特色,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內部機構運行,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
(三)組織本單位教學、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活動;
(四)負責本單位人員的聘用管理和考核;
(五)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劃;
(六)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培養及相關管理工作;
(七)科學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資源,負責學院資產和財務管理;
(八)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 |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學院黨委會或學院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負責學院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師德師風和安全穩定等工作,保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落實,支持院長履行職責。
第六十五條 | 學院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主持學院行政工作。院長應具有良好的學術造詣和學術聲譽,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群眾基礎。院長根據學校授權開展工作。
第六十六條 | 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討論決定涉及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學科建設、隊伍建設、行政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務以及其他重大事項。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學院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六十七條 | 學院設立院(系)學術(教授)委員會,該委員會是在學院黨政領導下的重要學術事務與重大學術問題的決策、咨詢機構,在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對學院發展、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進行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八條 | 學院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設立學院分工會委員會。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院分工會委員會在學院黨組織和學校工會領導下,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九條 | 除學院以外的學校下屬其他二級單位(包括學系、書院、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七十條 | 教學機構(系、中心)、實驗教學中心等教學基層組織由學校按學科、專業而設置,承擔具體的教學、科研等工作任務。教學基層組織依據學校規定履行職責。
第七十一條 | 學校以接受政府財政撥款為主,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十二條 |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基金。
學校接受公共團體機關、公益性團體、企業以及個人的各類捐贈,捐贈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財務規定,符合學校整體事業規劃。捐贈款納入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管理,捐贈物納入學校資產管理。
第七十三條 |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制定和完善財務制度,依法依規使用和嚴格管理辦學經費,堅持勤儉辦學。
(一)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二)學校建立預算制度,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構成,學校的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學校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作關于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學校預算;
(三)學校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編制預算,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四)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計劃財務處作為學校一級財務管理機構,在學校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財務工作;
(五)學校財務管理工作自覺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七十四條 |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高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實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條 | 學校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學校建立健全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度,建立資產經營公司,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履行投資者義務,保障投資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條 |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建立保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知識產權制度。學校依法保護校名、校譽。
第七十七條 | 學校依法注冊成立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學校校友會規定開展活動,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學校以適當的方式關心關注和助力校友成長和成才,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依法依規給予表彰。
第七十八條 | 學校理事會是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的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臺。理事會一般應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
(二)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
(三)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等;
(五)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
理事會成員及其負責人履行其章程所規定的義務,并享有合法權益,參與學校建設和管理。
第七十九條 | 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簡稱“基金會”)是學校加強和國內外各界的聯系與合作,募集辦學資金,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常設法人機構。基金會財產用于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與增值。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及其負責人依據其章程產生,履行職責,開展活動。
第八十條 | 學校校訓為“格物致新、厚德澤人”。
第八十一條 |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為景德鎮制藍色青花瓷盤,圓環中的樟樹是江西省省樹,茂密的枝干表示南昌大學是一所文理工醫布局合理、學科專業體系發展協調的綜合性大學,同時也象征南昌大學蓬勃旺盛的生命力和“百年樹人”的教學風范。徽志標識的“1921”表明南昌大學辦學始于1921年。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紅底黃字的為教師佩戴校徽,白底紅字的為學生佩戴校徽。
校徽所用手寫體“南昌大學”是1993年江西大學和江西工業大學合并時,由時任全國政協副主席趙樸初先生書寫。
第八十二條 | 學校校歌為《前景無限》。
第八十三條 | 學校校慶日為5月4日。
第八十四條 |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提議修訂,章程修正案報經教職工代表大會、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并提交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后,報江西省教育廳核準和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五條 |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八十六條 | 出現下列情形時,按程序對本章程進行修訂:
(一)本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分立、合并、終止;
(三)學校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訂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七條 |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